业务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办理部门 |
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科 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诺期限 |
当自受理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
办理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 |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放射诊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疗管理规定》 | ||
办理对象: (办理范围) |
企业、事业、机关、公民 | ||
办理凭证: (相关具备材料) |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其中1和4须同时提交电子版。 5、 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取得过省卫生厅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无新增放射诊疗设备且无新、改、 扩建放射防护设施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批复的医疗卫生机构,须提供有效检定周期内、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2006年3月1日)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或新建、改建、扩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尚未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或卫生部门 批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监督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62条处罚,并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批 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若超出本检定周期,还需提供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 放射 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2006年3月1日)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若超出本检定周期,还需提供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 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
审批流程 |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对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当场提出更正要求,合格的予以受理 3、材料审核及现场审查或验收(委托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 4、行政机关进行核准 5、发证(受理至发证2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文昌街225号 电话:86222626 |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50号
邮编:150001 经营许可证:黑ICP备17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