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划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建设管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居住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区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在所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权、检测权、行政强制权。 (十三)履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址:南岗区通达街50号 邮编:150080 办公室 86338745 政工科 86342828 检查科 86343131 法制科 86343535 综合科 86343030 信访科 86357995 指挥中心 86337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