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五)承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职责。监督管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上报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 (六)研究提出全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八)制定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九)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落实全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管理卫生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监督;组织建立卫生工作信息化系统,并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十五)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南岗区大成街52号 邮编:150001 办公室 82705559 党群办 87024152 医政科 82705551 基层卫生科 82705551 疾病监督管理科 8270555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82720579 红十字会 82720579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