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并检查落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 (六)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管理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网络的管理和建设;贯彻落实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落实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政策措施;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监督、管理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联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南岗区大成街52号 邮编:150001 办公室 82700024 综合科 82705424 宣传科 82762931 流动人口科 82762931 计划生育协会 86206124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6336864
